而除了上面所说的那些刑法外,古代还有一种刑法是特别残酷的,特别是对男同胞来说,简直是惨无人道,这就是令无数大老爷们谈之色变的宫刑。

    的确,在古代中国,阉割术的渊源那可以说是相当的久远啊,所以也由此产生了一个全新的职业,太监。

    有证据表明,至迟在殷商时代,就有了阉割男性生殖器的意识与行为,可能大家觉醒的比较早吧,没准真悟出了葵花宝典也说不定。

    不过当时的阉割术是非常可怕的,据说是将**与**一并割除,真是想想就可怕。

    一直到了秦汉时期,阉割技术才较为完备,并已经注意到阉割手术后的防风、保暖、静养等护理措施。

    当时施行阉割的场所称为“蚕室”,《汉书*张安世传》颜师古注曰:“凡养蚕者,欲其温而早成,故为密室蓄火以置之。新腐刑亦有中风之患,需入密室乃得以全,因呼为蚕室耳。”

    大致相同的解释见于《后汉书光武帝纪》李贤注,所谓“宫刑者畏风,须暖,作窨室蓄火如蚕室,因以名焉。

    当然,大家不要以为宫刑仅限于男性,其实女性也有宫刑的,只是大家可能知道的比较少而已。

    对女性实行宫刑时,要进行缝阴术,缝阴术,也叫做锁阴术,即用针线绳索将女子外阴缝闭起来。

    这种宫刑术,因其极其卑鄙、下流,在官场上一般不用,但在民间却非常盛行。

    丈夫对付红杏出墙的妻子,妒妇对付与丈夫有染的奴婢,都乐衷于此法。

    清朝人褚人获所著的《坚瓠集》中,就有“捣蒜纳婢阴内,而以绳闭之”、“以锥钻其阴而锁之,弃钥匙于井”的类似记载。

    据说,安徽亳州有座古建筑“缝阴楼”,此怪名大概就源于这种民间刑罚。

    此外还有刖刑,这也是中国古代的刑法之一,又称剕刑,同样是一种酷刑,指砍去受罚者左脚、右脚或双脚,通常指割去犯人膝盖骨。

    以及插针,顾名思义,就是用针插手指甲缝,常用于女囚。

    还有活埋,这是战争中常用的手段,因为省力,速度也快。

    而且战争时的活埋,都是叫战俘自己挖坑,有时会先杀死俘虏再把他们推下去,但时间不够的时候,就直接把他们推进去以后盖土。

    要知道中国的酷刑中,活埋古已有之。

    不过没听过有什么名人受过这种刑罚。

    比较狠一点的,会把人直挺挺的埋在土里,只露出一个头,然后开始凌虐。

    除了这些外还有鸩毒,因为中国古代的毒药中,“鸩”这种毒药最有名,成语中的“饮鸩止渴”便是源自于此,常用于赐死的情况,清宫剧里算是比较常见,毒药名称为鹤顶红。

    以及棍刑,即木桩刑,当然,这里要说的棍刑,不是用棍子打人,而是拿根棍子直接从人的嘴或肛门里插进去,整根没入,穿破胃肠,让人死得苦不堪言。

    虽然正史上没有看过用这种刑罚的记载,不过金庸《侠客行》里有提到,还给这对于此种酷刑起了个美名叫“开口笑”。

    对于此刑,19世纪的《大百科全书》下了这样的定义:“将人类的残忍性发挥到极致的创造之一”。

    行刑方法在于将木桩插入犯人身体,最常见的是插入肛门,任其死去。

    根据木桩直径的不同,有时肛门事先用扩张器张开或用刀割开,然后刽子手将木桩插入,再用锤子钉。

    而在有的地区,木桩插入五六十厘米后,刽子手会把木桩竖起来,插入先挖好的坑里,让木桩配合犯人的自重,一点点地深入,直至其从腋下、胸部、背部或肛腹穿出。

    在一般情况下,被如此“修理“的犯人往往要承受三天以上的折磨。

    不过除了这些及其残酷的法律外,在中国古代,还有许多奇葩的法律,比如长得高有罪,长得矮没罪。

    没错,这条奇葩法律是秦朝的,在秦朝时,当时的统治者就规定,如果男子身高低于152厘米,女子身高低于142厘米,就可以免去刑事处罚。

    也就是说,如果一个高个子和一个矮个子犯了同样的错,长得高的有罪,长得矮的无罪。

    大家觉得是不是很无语,可事实就是这样,所以由此可以看出,有时候长的太高也并不是一件好事,比如秦朝时,只要稍不注意犯了错,那你就是有罪啊!

    此外还有乱扔垃圾也犯法,可能大家最近被垃圾分类的法规给刷屏了,觉得垃圾分类是现代社会才有的事情,也只有在现代社会,才会对随地乱扔垃圾做出处罚。

    但实际上,并不是这样,早在秦朝时,就对这方面做出了规定,而且处罚要严厉的多,比如一个人如果随意的把垃圾扔在街上,这就不是道德问题,而是直接触犯了法律。

    抓住这样的人,是会在脸上刺字来处罚的,如果这个法律放在今天,可能很多人都不敢乱扔垃圾了。

    以及吃牛肉斩首,这想必大家都知道,虽然电视剧里演的比较离谱,什么一进客栈就是小二来二斤牛肉,一壶上等的好酒,但实际上都是扯蛋。

    因为从汉代开始,就规定不允许私自屠杀牛这种动物,更不应该吃牛肉煮牛肉,一旦发现直接斩首。

    这是因为古代牛对种地很重要,如果你杀了牛也就是你要造反的一个标志,水浒传中的梁山好汉都喜欢吃牛肉,也是这个原因。

    更奇特的一点是卖房子需要亲戚邻居签字。现在大家想要买房子非常容易,把你的房产证产权证拿出来,一手交钱一手交房就行了。

    但是在古代卖一个房子真的很累,需要你的各种亲戚和周围的邻居都同意,一个人拒绝签字就不能卖房子,需要几百人签字。

    所以怪不得古代邻里关系和睦,想不和睦都不行啊,不然你想要卖房子人家不敢,不给你签字,你能怎么办?

    此外就连学习太差有罪,这也很奇葩,因为去参加科考的考生们,如果没有考取功名,不仅要受到心灵层面的打击还有处罚。

    落选的考生,还有字迹写的太潦草让老师看不清的考生,都要喝墨汁作为处罚。

    以及不能搞天文研究,古代的那些皇帝们,都觉得自己就是天,研究天文也就是研究皇帝。

    而他们不喜欢自己总被人研究,于是就把这件事禁止了,谁敢研究就弄死谁。

    最后就是不能吃鲤鱼和不能吃猪肉。

    唐朝皇帝姓李,明朝皇帝姓朱,所以猪肉和鱼肉这两种动物都是不能吃的。

    当然,也不是不能吃,只是不能明着吃,比如把猪改为豚,吃豚肉可以,但你非要作死的跑到酒店里去说我要吃猪肉,那被人打死我也不拦着你,都是作的。

    当然,除了这些外,因为男女有别,所以古代还有一些专门对付女子的变态刑法,也很残忍。

    最常见的像是刑舂,也就是古代对妇女犯罪施用的一种刑罚在施以黥、劓等肉刑后押送官府或边境军营,服晒谷、舂米之劳役。

    和拶刑,这也是古代对女犯施用的一种酷刑。

    拶是夹犯人手指头的刑罚,故又称拶指,唐宋明清各代,官府对女犯惯用此逼供。

    外加杖刑,这是隋唐以来五刑之一,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奸罪,必须“去衣受杖”,除造成皮肉之苦外,并达到凌辱之效。

    当然这些都不算太狠,更狠的像是站砖。

    站砖,顾名思义就是站在砖上,可能许多朋友会产生疑惑,站在砖头上怎么就是酷刑了呢?毕竟相信很多人小时候都试过站在砖头上玩啊?一点也不残酷。

    听上去好像是这样,但其实却不然。

    因为我们都知道,中国自宋朝以后就开始流行裹脚,女子都以小脚为美,特别崇尚三寸金莲。

    而这种站砖的刑罚就是将缠脚女子的鞋、缠脚布去掉,然后让差役架着她赤脚站在砖上。

    由于古代女子经过缠足后,骨头都是畸形的,不裹脚缠布根本无法站立,人站上去之后不到半小时,便会觉得腿重如铅。

    再过一会,便会觉得好像有几百斤重担在身,两脚发酸,身体发抖,多站一会甚至会大小便失禁,因此,令许多女子闻风丧胆。

    还有烹煮。

    烹煮之刑由来已久,春秋战国时期便有先例,实施的方法便是找个大缸加满水,把人直接扔下去,然后在下面加柴烧热。

    随着水温逐渐升高,受刑之人会越来越难以忍受,最终被活活煮熟在缸里。

    不过这种刑罚一般用在皇宫中,用来对付犯了错不愿招供的宫女,比如《步步惊心》里面就有过这样的场景。

    已经令人不寒而栗的针刑。

    这很好理解,针刑可以说是这几种刑罚里面最为残忍的了,通常也是用来对女犯进行逼供。

    具体的方法便是:先将犯人双手固定在一个地方,让其十指伸直,再将针一根根从指甲缝中穿刺进去。

    俗话说十指连心,这种刑罚之疼痛,堪称无与伦比,一般人根本承受不住,更别说是女子了。

    而且倘若这样还达不到目的,甚至还会连脚趾也通通扎一个遍。这种刑罚其实很多人都见识过,比如《还珠格格》中容嬷嬷就曾使用过这种酷刑,可以说是很多人的童年阴影了。

    此外大家还常听说过的一丈红。

    这也是一种专门用在后宫中的刑罚,主要用来惩罚犯错的妃嫔宫人。

    具体实施方法就是:用两寸厚五尺长的板子责打女犯腰部以下的位置,一直打到筋骨断折,血肉模糊。

    因其受刑后远远看过去鲜红一片,故得名“一丈红”。

    在《甄嬛传》中,夏常在就因为气焰太嚣张,被华妃实施了这种刑罚。

    当然,这些刑法对于女子来说,虽然狠辣,光是想想就让人不寒而栗,但也只是身体上的疼痛而已,其实还有比这更狠的,不仅要遭受身体上的折磨,还要遭受精神上的侮辱。

    像是骑木驴,这种刑具是专为因奸情杀夫的女人设置的,当然也包含与奸情有关的直接责任人。

    明末的骑木驴是这样的:先在一根木头上竖起一根木柱,把受刑的女子吊起来,放在木柱顶端,使木柱戳入阴内,然后放开,让该女身体下坠,直至木柱“自口鼻穿出,常数日方气绝”。

    以及打屁股,对男子来说,这好像不算什么,但若是妇女犯罪需用笞杖,那可就苦了去了。

    因为宋、元两代都有“去衣受杖”的规定。

    明代沿袭旧制,规定妇女犯了奸罪需要笞杖者,必须脱了裤子裸体受杖。

    这对妇女来说,不仅是残酷的皮肉之苦,也是难堪的精神之辱。

    明代的这条规定造成一种社会弊病,民众中亲戚邻里之间若有因小隙而成仇怨者,一方就捕风捉影,寻找事端,指控对方家中妇女有奸情,然后贿赂官府,让逮捕被告妇女裸体受杖。

    到执行刑罚那天,原告一方事先约集亲友,一齐来到公堂,名曰“看打”。

    同时他们又花钱买通行刑的衙役,让他们在行刑时对受刑女子百般凌辱。

    衙役干这种事是很在行的,他们的手段有“掘芋艿”、挖荸荠”、“剖葫芦”、“剥菱角”等名目。

    有时县官还未升堂,衙役先把被告妇女脱掉裤子示众,名曰“晾臀”;有时行刑完毕,仍不让妇女穿裤,随即拉到门前大街上,名曰“卖肉”。

    遇到这样的情况,有的妇女受不了羞辱,回去后便寻了自尽。

    还有一种惯例,被告妇女必须光着脚过堂。

    未过堂之前,先在衙前戴着刑具暂押。

    这时,仇家就趁机闹事,怂恿无赖子弟把这妇女的鞋子脱掉,裤子褪下,有的人顺手把鞋子拾去,满街人随意传看。

    如果这天官不出堂,第二天照样闹一番。

    在过堂之后,还要监押在衙门前示众一天,无赖子弟又来终日围观,抚摸挑逗,嘻笑取乐。

    妇女羞辱难耐,有的当场碰死。

    嘉靖时浙江总督胡宗宪因罪被逮系至京,他的妻子和女儿在杭州被拘捕,就受到这样的侮辱,不得不说,十分凄惨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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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宋所有内容均来自互联网,笔趣阁只为原作者参见大总管的小说进行宣传。欢迎各位书友支持 第二百四十三章 残酷至极的刑法(二)-i,买宋,笔趣阁并收藏买宋最新章节 伏天记笔趣阁最新章节下载